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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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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8-078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受让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源”)4.17%股权事项,与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睿超”)、杭州执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执力”或“执力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关于〈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冠投资”)就此事项与相关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在公司未依约收购杭州执力持有的江西金源 4.17%股权的情形时,捷冠投资有义务收购杭州执力持有的江西金源 4.17%股权,万钢对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

  杭州执力认为相关方到期后未履行义务,原告杭州执力于2018年3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8年6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捷冠投资、被告万钢及被告浙江环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浙01民初6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捷冠投资、万钢、浙江环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之后,万钢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6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民辖终189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多份协议中各方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管辖约定不具体明确,故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及的多份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执力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执力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38号3幢502室,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同时,本案诉讼标的5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浙江省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辖终189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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