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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海洲实业变更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合资经营纠纷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近日,本公司收到海洲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海洲实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洲实业
被告一:河南通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名河南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源汇”)
被告二:孟州市嘉龙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嘉隆”)
被告三: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①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332.4万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②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2年至2015年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及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其余固定收益。
③ 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2年至2014年固定收益700万元及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三被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的固定收益。
④ 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⑤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金等共计3,292,736.21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⑥ 依法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金等共计3,427,133.6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⑦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⑧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三方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被告三根据《三方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⑨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事实与理由
海洲实业诉河南源汇、孟州嘉隆、中国嘉陵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现海洲实业依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二)刘兴斌撤诉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披露了公司与刘兴斌追偿权纠纷案件(公告编号:2018-085),要求被告一中国嘉陵、被告二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兴斌支付赔偿金632,025元,并要求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0112民初15645号),原告刘兴斌于2018年8月31日向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诉讼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刘兴斌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兴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兴斌负担。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撤诉,对公司无影响。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1起,涉及诉讼本金23.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超汇链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汇链条”)
被告: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由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232,138.59元)。并以232,138.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从2014年1月开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超汇链条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7年9月30日,原告超汇链条与被告中国嘉陵对账,中国嘉陵回复截至2017年9月25日,欠款金额为232,138.59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未付。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已于2018年9月6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