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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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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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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收到仲裁委《裁决书》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5,000,000元及仲裁费、律师费等

  ●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或“申请人”)因与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18)沪仲案字第1312号],仲裁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中安消技术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5,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申请人就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暂计);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本次仲裁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18)沪仲案字第1312号],裁决结果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198,125,000元。

  2、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98,125,000元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申请人已完成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所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元。

  4、本案仲裁费973,485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6,09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857,388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857,388元。

  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裁决书》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收到仲裁委《裁决书》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1,620,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

  ●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或“申请人”)因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17)沪仲案字第1536号],仲裁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27)。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中安消技术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中,中安消技术对仲裁请求作出了变更,最终确定的请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31,6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于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而承担的违约金,计5,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确认申请人就131,620,000元对本案系争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计4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用,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本次仲裁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17)沪仲案字第1536号],裁决结果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向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31,620,000元;

  2、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31,62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0元;

  4、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本案所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400,0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91,3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该项691,380元。

  上述裁决内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申请人。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裁决书》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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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中安消”债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发行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中安消、债券代码:125620)。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票面利率为7.00%,发行期限为3年,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02)。

  2018年5月7日,因无法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亦未能与债券持有人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披露了《关于“15中安消”债券违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截至2018年9月14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债券剩余本金及利息的到期兑付工作,上述债券本息已全部结清。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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