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271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述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41,126,439.28 元。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1名自然人(分立271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126,439.28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 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
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