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8-04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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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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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戈亚芳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马国平、李苏粤,独立董事贺凤仙、任占并、王本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何晓晴出席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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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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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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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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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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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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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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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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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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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王元律师、张璇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8-041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召开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2018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8-033、2018-034、2018-040)。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67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67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460.2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回购的进展情况及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情况等决定。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中国邮政EMS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相关信息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29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8:00-17:00)
(2)申报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邮政编码:213017
(4)联系人:何晓晴、金青青
(5)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6)传真号码:0519-68866908
(7)其它:
1)以中国邮政EMS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8-042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8日,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由董事会组织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公告2017-017)。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CP141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结合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并严格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