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昭
证监会日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库存方式持有。
多位资深法律专家认为,建立库存股制度,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积极进行股份回购,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在稳定股价、市值管理、价格发现中的作用。他们建议,借鉴境外监管经验和实践做法,推动建立库存股制度,包括涉及库存股取得事由、资金来源、权利界定、购后处置等操作制度,以及防止市场操纵、防止内幕交易、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
补齐制度短板
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作用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和空间。
从市场实践和需要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要经过至少两三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长期激励需要。同时,注销回购股份,既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要重新发行股份,提高融资成本,挫伤公司回购股份积极性。因此,亟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补齐制度短板,建立库存股制度。
所以,此次修法建议提出,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库存方式持有。
具体来看,修法建议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法建议从库存股制度着手,打消了上市公司对融资成本提升的疑虑,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积极进行股份回购,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在稳定股价、市值管理、价格发现中的作用。招商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夏认为,库存股制度的建立将为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提供更加便捷和灵活的操作。财富证券分析师黄仁存表示,修法建议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不足的问题。(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