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鉴境外监管经验 推动建立库存股制度

  (上接A01版)

  健全监管制度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资深法律专家处了解到,库存股制度因其固有的弊端,容易给予上市公司套利空间,若监管不慎易引发市场风险,产生负面影响。规避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库存股制度监管的核心问题。

  防止市场操纵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计“安全港”规则以防止股票回购及再出售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的国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防止市场操纵的监管制度设计上,均体现出向美国“安全港”规则靠拢的趋势。

  具体来看,美国证监会于1982年颁布第10b-18规则,即回购股份的“安全港”规则,规定只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公司就可以实施回购,且不会被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反市场操纵条款,但需要进行事后披露;一旦超过规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则会被视为操纵股价,并面临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所以,“安全港”规则本质上是对正常股票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的界限划分,具体包括:回购方式上,为避免公司委托多家证券商进行股份回购,制造交易活跃的表象,回购交易如果由发行人主动提出,则只能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者交易商进行;回购价格上,不得超过当前最高独立买价及本交易日内最高独立买价之间的高者;回购时间上,不能在交易日开盘和收盘的半小时内进行(发行规摸较大的公司可以放宽到收盘前10分钟);回购数量上,每日回购数量不超过该股票过去四周日均交易量的25%,由公司关联人购买的公司股份视为公司本身回购的股份,购买数量合并计算,共同受到每日最高回购数量的限制。

  防止内幕交易方面,德国《股份公司法》禁止公司为规避法律监管而通过第三人实施购入公司股票行为。具体包括:公司不得为规避回购的相关法律而通过第三人并以向其提供财务支持的方式购入自身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等除外),公司不得以协议方式授权第三人为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利益而购买该公司股票。

  规范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自2003年11月起,加强了公司回购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以标准化文本对回购日期、获批准的回购数量或金额、回购计划的终止日期、股票回购的总量(以月度为单位)、每股的平均购买价格、从事股票回购交易的经纪商、公开宣布回购计划中已经完成的回购总量、尚未进行回购的股票最大数量进行事后披露。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基于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而取得的股份,应向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报告。当股东大会对公开市场回购作出执行决议后,必须立即向德国证监局报告,在正式实施回购前还需要向社会公告。当公司回购股份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5%或10%时,必须向德国证监局报告。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