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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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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6日生效,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即第一个封闭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第二个封闭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个月指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和网上直销。

  7.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C类)、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7.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9.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6日生效,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9.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并确认,本基金自2018年9月17日09:00至2018年9月28日15:00期间参加上述机构正在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同时,本基金参加本公司网上直销正在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申购费率优惠办法请投资者查阅本基金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之前关于参加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事宜的公告或查阅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及其更新。

  9.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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