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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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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之十三
D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幕信息披露义务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 

  

  D股获准进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交易后,中国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D股发行人” )在德国必须遵守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该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来自德国《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 WpHG)及其下的条例如《证券交易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条例》以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规则。欧盟关于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第596/2014号《反市场滥用条例》(MAR)是另外一部关于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法规。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已经发布关于《反市场滥用条例》(MAR)和相关条例的解释指引。

  一、财务报告披露义务

  D股上市公司应按照欧盟和德国法律准备和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声明。

  年度财务报告应至少包含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合并报表和管理报告以及依据(或比照)《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HGB)作出的资产负债表真实性承诺。尽管中国会计准则被视为等效于国际会计准则(IFRS),但发行人往往会因为投资者预期等原因,仍然选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FRS)编制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的四个月之内公布。财务报告应该提交给德国公司登记处(Unternehmensregister),并至少在未来十年之内向公众提供。同时,发行人应将电子版报告发送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的管理委员会。

  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依照国际会计准则而准备的简明资产负债表、简明利润表和附录在内的简明合并财务报告和中期集团管理报告,以及依据(或比照)《德国商法典》(HGB)作出的资产负债表真实性承诺。如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师审阅,则应对此做出明确说明。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的三个月之内公布。报告应通过德国公司登记处(Unternehmensregister)至少在十年之内向公众提供。同时,发行人应将电子版报告发送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的管理委员会。

  季度声明应包括报告期内(第三季度报告期可选择从半年期结束后开始或按照财务年度计算)的下列信息:业务活动开展的相关情况;关键事件和交易的简要介绍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发行人应在每一财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之内向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管理委员会提交电子版季度声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管理委员会将向公众公布季度声明。此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IAS)第34章第1条b款,季度声明应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后的六十日内公布。

  如果当前财务期间产生了新的信息,且该新的信息会使得上一期的管理报告中做出的预测和其他声明发生重大变化,则这些变化应体现在季度声明之中。若该重大变化构成内幕信息,还应该对其进行即时披露。

  二、即时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即时向公众披露与其直接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依据董事会决议在限定时间内延迟披露内幕信息。《欧盟反市场滥用条例》(MAR)对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的延迟履行做出了具体规定,《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WpHG)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发行人不履行该等义务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金,罚金的上限为以下三者中金额较高者:250万欧元、全集团年合并营业额的2%或从该等不合规行为中所获利益金额的三倍。

  (一)内幕信息披露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发行人或者与其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该信息一旦被公开将很可能对该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如果理性投资者依据该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影响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则该信息将被视为对金融工具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构成内幕信息。典型的内幕信息包括:多数股权的收购或处置,此前业绩或市场预测在当期财务报告或中期报告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重要债务人的违约等。

  鉴于发行人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出现后立即进行即时信息披露或作出延迟披露决定,发行人应提前准备内幕信息披露报告或延迟披露内幕信息决定的法律文件,以便合规地履行即时信息披露义务。即时信息披露通常经由专业的信息披露服务商如DGAP发布。此外,发行人应在内幕信息发生前准备一份内幕人员名单。

  (二)内幕信息的延迟披露

  如果立即披露内幕信息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且延迟披露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较低,并且发行人可以确保该信息的保密性,则发行人可以延迟披露该内幕信息。此外,发行人应遵守内幕信息延迟披露的其他相关要求。如果发行人延迟披露了内幕信息,应该在向公众披露该信息后即时告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该延迟披露的情况,并书面说明符合延迟披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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