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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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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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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30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激励对象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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