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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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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友好公告编号:临2018-03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6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新01民初444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该诉讼案件将于2018年9月20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2008年9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1,056.06平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40,988.51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于2009年3月正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1、该项目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该租赁场所内公司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收入和对外租赁场地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超过4.5亿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按照销售额的6%增加租金(租赁期前五年计算销售额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从第六年起计算销售额时按含税销售额计算)。除南区五层外,公司外租(不包括联营扣点)的营业面积每层不得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10%(不包括一层已经引进的品牌店所占用的面积);超过10%,超过部分的外租收入不计入公司当年销售额,应按本层公司自营面积的平均销售额折算外租区域销售额计入总销售额中,公司应在签订每份外租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份外租合同提交给原告。2、该项目租赁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若公司故意隐瞒当年销售额(误差超过5万元)或各楼层实际外租面积(误差超过2%),原告可提前终止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万元。

  原告认为,公司在向其报送该项目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销售额时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

  2、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新01民初444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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