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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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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2018年9月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的大股东刘文魁(股权比例占丹侬科技的50%)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内容如下:

  “关于2018年9月6日《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统称 “《公告》”)中所涉及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减持计划的相关事宜,特致函说明如下:

  此前,本人刘文魁已经就丹侬科技致丹邦科技公司的相关减持计划及告知函涉及的减持事宜致函丹邦科技,进行了说明,丹邦科技也已发了相关公告。针对丹侬科技此次《公告》,本人重申如下:自从2014年12月29日邹盛和、王李懿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本人刘文魁被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参与丹侬科技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丹侬科技的经营活动不知情;本人作为丹侬科技工商登记中记载占50%股份的大股东对此次《公告》的决策及发布均不知情;本人从来没有减持过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的股份,也从来没有同意过并坚决反对丹侬科技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本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减持股份变现的款项;这次《公告》中拟减持的股份主要是本人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减持计划》及《公告》中的拟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是丹邦科技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又是丹邦科技的高管(属于高管减持),减持也必须本人同意并通过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备案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没有本人同意,邹盛和、王李懿釆用伪造和虚假手续通过丹侬科技直接在深交所平台公告减持计划应该严重违法违规。

  本人作为丹侬最大股东刘文魁申明: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从2008年4月11日经核准设立至2018年4月12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从2018年4月12日起已自动失效。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再次申明,丹侬科技公司原公司章程已经失效,股东会是丹侬科技的最高权利机构,只有股东本人签字才能就股份减持作出决定。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大股东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对于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减持,如果有人减持,本人将追究其侵犯本人个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责任。

  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刘文魁已无法阻止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在前几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运行良好,上述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附件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附件:

  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关于2018年9月6日《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统称 “《公告》”)中所涉及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减持计划的相关事宜,特致函说明如下:

  此前,本人刘文魁已经就丹侬科技致丹邦科技公司的相关减持计划及告知函涉及的减持事宜致函丹邦科技,进行了说明,丹邦科技也已发了相关公告。针对丹侬科技此次《公告》,本人重申如下:自从2014年12月29日邹盛和、王李懿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本人刘文魁被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参与丹侬科技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丹侬科技的经营活动不知情;本人作为丹侬科技工商登记中记载占50%股份的大股东对此次《公告》的决策及发布均不知情;本人从来没有减持过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的股份,也从来没有同意过并坚决反对丹侬科技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本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减持股份变现的款项;这次《公告》中拟减持的股份主要是本人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减持计划》及《公告》中的拟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是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又是丹邦科技的高管(属于高管减持),假如减持也必须本人同意并通过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备案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没有本人同意,邹盛和、王李懿釆用伪造和虚假手续通过丹侬科技直接在深交所平台公告减持计划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作为丹侬最大股东刘文魁申明:原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从2008年4月11日经核准设立至2018年4月12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从2018年4月12日起已自动失效。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再次申明,丹侬科技公司原公司章程已经失效,股东大会是丹侬科技的最高权利机构,只有股东本人签字才能就股份减持作出决定。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大股东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对于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减持,如果有人减持,本人将追究其侵犯本人个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责任。

  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刘文魁已无法阻止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在前几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谨此,作出以上声明。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刘 文 魁

  日期: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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