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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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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12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2018 年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云证调查字 2018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细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6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6)。

  同时,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董事张金选,董事兼财务总监(原监事)黄红英,董事(原财务总监)周新标,原董事洪巩堤,原独立董事朱德良,独立董事华一新、朱锦余、蔡庆辉,监事会主席李良通、监事杨洪刚、张芙蓉、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营销总监张龙,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分别下达了编号为云证调查字  2018002号-2018021号的《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罗平锌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以上情况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2)。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58、2018-91、2018-116)。

  2018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号),全文内容如下: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先生、李尤立先生、喻永贤先生、洪巩堤先生、周新标先生、李良通先生、桂国飞先生、赵德军先生、王家林先生、薛光洁先生、张金选先生、华一新先生、蔡庆辉先生、朱德良先生、朱锦余先生、张芙蓉女士、黄红英女士、杨洪刚先生、柏玉明先生、张龙先生: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罗平锌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11月23日,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11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向曲靖市下发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整改落实类问题清单。2016年12月28日,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6〕91号),其中包含罗平锌电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的整改事项,要求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罗平县人民政府督促罗平锌电于2018年底前完成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9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的通知》(罗环通〔2017〕4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5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9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督促罗平锌电按照实测量重新调整处置方案,加大自身处置进度,进一步拓展处置渠道,做好外运处置准备。罗平锌电分别于2017年8月7日、2018年4月9日向罗平县环境保护局报送了《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8〕2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号)记载,截止2018年3月18日,渣库余量实际约14.58万吨。《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号)记载,全部处置完预计产生高额费用。

  为尽快处置含铅废渣,罗平锌电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21日与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和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马龙鹏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危险废物运输协议》,两合同产生处置费和运输费共计1714.98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与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合同产生处置费140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约定处置废渣3万吨;于2018年6月1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市裕泰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合同产生运输费600万元。

  综上,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对罗平锌电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6年5月5日,罗平锌电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6日,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从2016年8月26日起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2日,罗平锌电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从2016年12月12日起停产整治、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部门文件、处罚决定、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杨建兴,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尤立,时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是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且对临时报告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均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金选、洪巩堤(任期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任期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朱锦余(任期2018年1月至今)、李良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张龙,其中张金选、洪巩堤、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李良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张龙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或书面审核意见,朱德良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朱锦余签署了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洪巩堤时任董事且兼任董事长助理,负责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建设具体工作分管工程部,周新标时任董事且兼任财务总监,直接参与罗平锌电经营管理;李良通时任监事会主席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同时主管审计部,直接参与罗平锌电经营管理;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相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张金选、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张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罗平锌电、杨建兴先生、李尤立先生、喻永贤先生、洪巩堤先生、周新标先生、李良通先生、桂国飞先生、赵德军先生、王家林先生、薛光洁先生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钟鑫,电话0871—65135025,传真0871—65135263),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云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目前,公司环境隐患整改工作中立行立改项目已完成(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环境隐患问题整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号),正积极准备恢复生产,公司将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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