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10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88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08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872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4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72,087,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16,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2,087,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16,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楼永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5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7日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271-00005号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楼永辉律师、何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香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香山股份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香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香山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8年8月22日,香山股份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18年8月23日,香山股份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星期四)至2018年9月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7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香山股份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香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香山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香山股份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72,08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720%。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72,1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864%。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香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0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6,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0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6,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香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楼永辉

  承办律师:

  何  超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