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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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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补偿=单次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际增持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股东支付的分红及薪酬,同时,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股东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违反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董事徐建平、汤兴华、段启广、郑兴世承诺:

  1、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若公司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董事税后薪酬平均金额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对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兼总经理郑兴世:补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作为公司的董事,违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1、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667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原子钟产业化项目”、“时间同步产品产业化项目”、“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实现,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后,受总股本增加的影响,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一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坚持“服务国家时频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自主保障能力”的宗旨,秉承“技术领先、产业报国”的发展理念,遵循“寓军于民、军民结合”的发展原则,以技术创新驱动时间频率和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打造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器件—部件—设备—系统”协调发展的产业基地,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时间频率优秀企业、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的重要供应商。

  公司将积极实施上述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制造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使时间频率产品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扩大北斗卫星手表的国内外市场以及时间同步产品的民用市场份额,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安排项目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募投项目早日投产。随着项目逐步实施,公司产品的产能将逐步提高,有利于进行市场拓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强化公司人力优势及研发优势

  公司将不断强化专业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优化人力资源布局,为巩固提高公司整体研发优势及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通过“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掌握新型原子钟、超精密时频同步技术、北斗短报文通信等核心技术,对产品研发形成更强大、更全面的支持,进一步提高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天奥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天奥电子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天奥电子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天奥电子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天奥电子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中电十所出具承诺如下:

  本所子公司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信息”)的卫星导航应用业务与天奥电子存在相似的情形,但在产品种类、市场领域、核心技术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所将通过内部协调和控制管理,确保天奥信息与天奥电子在未来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除上述天奥信息的情况外,本所或本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天奥电子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天奥电子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若本所或本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天奥电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所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天奥电子提出受让请求,本所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天奥电子。

  如果本所或本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天奥电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所将立即通知天奥电子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天奥电子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天奥电子。

  本所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天奥电子正常经营的行为。

  若本所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所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由此所得净收益归天奥电子所有,本所将向天奥电子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给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所将在合理时限内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所未及时、全额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天奥电子有权扣减天奥电子应向本所支付的红利,作为本所对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所将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中国电科出具承诺如下:

  若中国电科或中国电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天奥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中国电科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中国电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天奥电子提出受让请求,中国电科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中国电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天奥电子。

  如果中国电科或中国电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天奥电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中国电科将立即通知天奥电子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天奥电子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天奥电子。

  中国电科充分尊重天奥电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干预其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天奥电子正常经营的行为。

  本着保护天奥电子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中国电科将公允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单位,不会利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者地位,做出不利于天奥电子而有利于其他企业/单位的业务安排或决定。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中国电科承诺:给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电科将在合理时限内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2015年6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十所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

  1、本所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天奥电子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本所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所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单位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天奥电子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所承诺将不会向天奥电子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所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天奥电子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所违反上述承诺,本所承诺:给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所将在天奥电子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所未及时、全额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天奥电子有权扣减天奥电子应向本所支付的红利,作为本所对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所将配合天奥电子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本承诺函在天奥电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所作为天奥电子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2015年6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书》:

  1、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天奥电子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与天奥电子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奥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中国电科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中国电科控制的下属单位履行规范、减少与天奥电子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3、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中国电科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天奥电子及其公众投资者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中国电科将予以全额赔偿。

  4、本承诺函在天奥电子合法有效存续且中国电科作为天奥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2015年6月1日,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富信瑞和、华炜控股、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郭保东出具《关于规范/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公司和/或关联方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天奥电子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天奥电子确需与本人/本公司或关联方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本人/本公司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天奥电子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天奥电子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天奥电子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承诺:给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人/本公司将在天奥电子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人/本公司未及时、全额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天奥电子有权扣减天奥电子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红利,作为本人/本公司对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人/本公司将配合天奥电子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本承诺函在天奥电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本公司作为天奥电子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报文件保密事宜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申报文件保密事宜的声明及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要求,有效防范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2、发行人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所有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4、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7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667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3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0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天奥电子”,股票代码“002935”,本次公开发行的2,667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9月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9月3日

  (三)股票简称:天奥电子

  (四)股票代码:00293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66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注:可上市交易日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首次可交易日期,相关主体可交易股数遵守本上市公告书前述承诺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SPACEON ELECTRONICS CO., LTD.

  注册资本:8,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10,667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住    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土桥村九组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50号国宾总部基地2号楼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时间频率产品、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电    话:028-87559307

  传真号码:028-87559307

  电子信箱:boardoffice@elecspn.com

  董事会秘书:陈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持有公司股票、债权情况

  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持股情况如下: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简称“中电十所”)。

  中电十所持有公司4,618.8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3.3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十所的简要情况如下:

  ■

  中电十所系于1955年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综合性电子技术研究所,属于国家一类科研单位。中电十所主要从事航空电子、航天电子、通信与数据链、情报侦察、敌我识别、精确制导等专业领域的总体设计、系统和设备的研制、生产和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中电十所最近一年及一期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6月30日/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中国电科的简要情况如下:

  ■

  中国电科是以原信息产业部直属研究院所和高科技企业为基础组建而成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之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企业。中国电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向中电十所等有关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国有股权管理,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本次发行后,中国电科通过中电十所间接持有公司43.30%的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中国电科最近一年及一期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2,842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中的前十大股东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9.38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66.7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1,476,64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806127%。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00.3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6,900,198.90万股,中签率为0.0347859538%,有效申购倍数为2,874.72353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83,707股,包销比例为0.313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686.46万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已于2018年8月2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18)02001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3,814.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1.4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47,872.4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18元/股(根据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4元(根据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中审众环出具了众环审字(2018)0231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发展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40,700.00万元至44,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5.23%至15.05%;预计2018年1-9月净利润为3,050.00万元至3,3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5.61%至14.27%;预计2018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2,785.05万元至3,035.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2.28%至11.46%。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呈现较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二季度、四季度实现收入相对集中。公司预计2018年1-9月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前述预计2018年1-9月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将于发行后三个月内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18年8月1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电话:010-83958806

  传真:010-83958774

  保荐代表人:孟灏、孙维东

  联系人:孟灏、孙维东、谢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天奥电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天奥电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金元证券愿意推荐天奥电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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