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15:00 至2018年8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 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2日
(二)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94,14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94,14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07%;网络投票股东为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149,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苏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