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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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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已拥有及取得250处建筑面积总计为166,665.98平方米的房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自有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该统计数据不包括本行新购置尚未占有、使用的物业及在建工程。

  以上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已办理权属证书的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已取得125处建筑面积总计为115,654.05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69.39%。

  其中,121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11,364.37平方米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66.82%;4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289.68平方米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57%,该4处房屋所属管辖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针对该4处房屋出具了说明函,认为虽然本行该4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规定,本行仍然对该4处土地享有除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障碍的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中相应房地产开发单位目前正在准备办理33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5,946.27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5.57%,其中:

  ①本行已经取得6处合计建筑面积为3,497.77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10%,该等房屋均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本行已经取得其中5处房屋所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分割转让预登记凭证,房地产开发单位已向国土资源局或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供办证材料,出卖方为本行办理该5处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行已经取得其中1处房屋所属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本行取得该1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本行尚未取得27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2,448.50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3.47%,该等房屋中有26处房屋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本行已就该等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取得了该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且该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备案登记,出卖方办理该等房屋的相应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其中24处房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已就该24处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出具了承诺函,承诺:(1)本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并非由房屋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本公司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和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2)本公司保证销售的本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本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本公司愿意对房屋买受人予以赔偿。此外,经本行确认,若该等房产在相应权属证书办理下来之前,出现任何导致本行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等房产的情形,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办理权属证书尚存在困难的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所拥有及取得83处建筑面积总计为23,082.20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办理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3.85%。目前该等房屋的相应权属证书办理尚存在困难,其中:

  ①本行已经取得7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3,636.71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尚未取得该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8.18%,该等房屋均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尚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上述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分割。该等房屋中7处房屋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说明函,认为未取得该7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并非由本行造成的客观原因造成,本行虽未办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赋予的相关土地权利。此外,该等房屋所属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尚未受理该等房屋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

  ②本行已经取得1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77.35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0.29%,该房屋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该等房屋系由于历史问题原因导致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外,该等房屋所属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尚未受理该等房屋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

  ③本行实际占有、使用的1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788.56平方米的房屋,本行已就该等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87%,该房屋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取得了该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且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备案登记,但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尚未开始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④本行实际占有、使用的3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179.58平方米的房屋,本行已就该等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等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等合同尚未完成备案手续,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51%,该等房屋均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

  若上述房产最终无法办理相应权属证书,出现任何导致本行无法继续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情形,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尚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已经取得9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983.46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该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19%,该等房屋均为本行主要经营、办公场所。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原因是该等房屋已作为本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资产,处于查封状态,尚无法办理相应权属证书。

  (2)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境内承租物业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向第三方承租了169处合计租赁面积为109,259.88平方米的房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承租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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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境内承租物业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出租方拥有相应权属证书或授权函件的承租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承租的102处合计租赁面积为74,407.5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或授权其出租该房产的函件。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68.10%。

  (2)出租方尚未出具相应权属证书或授权函件的承租物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承租的67处合计租赁面积为34,852.3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或授权其出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30.24%。

  上述房屋中,61处合计租赁面积为33,035.52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函,确认其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并承诺赔偿本行因所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30.24%。

  (3)上述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

  上述承租房屋中,共有12份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62%;共有149份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但该等房屋出租方已出具书面承诺函,确认该等房屋租赁合同非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的客观原因暂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若因此导致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使用租赁房屋受到影响或者遭受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的,出租方将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84.73%。

  (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主要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在建工程等。

  (三)无形资产

  本行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主要为商标、互联网域名、版权及专利。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摊销等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17本行主要无形资产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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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本行的独立性经营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关联方如下表列示:

  (1)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3-18 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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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表3-19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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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财政局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将其控股的一级及二级子公司作为本行的关联方。

  (3)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

  ①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表3-20 本行控股子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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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行的联营企业

  表3-21 本行联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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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关联方

  河南投资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其中,直接持有本行1.69%股份,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本行4.50%股份。本行将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其他关联方披露。

  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郑州市财政局管辖的、负责郑州市非税收入政策、非税收入项目的具体征收等工作的机构。本行与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存在应收款项投资、存款、贷款等交易。为审慎起见,本行将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作为其他关联方披露。

  除此之外,本行其他关联方包括关键管理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本行退休福利计划。

  2、关联交易

  (1)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交易

  ①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存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2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存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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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自2016年起,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

  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其他负债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3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其他负债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③支付给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4 支付给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自2016年起,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

  (2)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交易

  ①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存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5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存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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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②支付给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6 支付给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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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③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不含贴现)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7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不含贴现)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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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8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⑤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9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⑥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0 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⑦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1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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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保函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2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保函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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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自2017年起,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3)与本行子公司的交易

  ①本行子公司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33 本行子公司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②支付给本行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34 支付给本行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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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行子公司拆出资金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35 本行子公司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④从本行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6 从本行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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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为本行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37 为本行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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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联营企业的交易

  ①本行联营企业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8 本行联营企业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②支付给联营企业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9 支付给联营企业的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

  ③本行联营企业的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情况

  表3-40 本行联营企业的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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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本行联营企业的其他资产余额情况

  表3-41 本行联营企业的其他资产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⑤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2 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

  ⑥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43 为本行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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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①本行其他关联方存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4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存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注:利率为0.05%的存款为美元存款。

  ②本行其他关联方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5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③支付给其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6 支付给其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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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为本行其他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不含贴现)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7 为本行其他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不含贴现)情况

  单位:千元

  ■

  ⑤本行其他关联方的贴现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8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贴现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⑥本行其他关联方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情况

  表3-49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⑦本行其他关联方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余额情况

  表3-50 本行其他关联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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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本行其他关联方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51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⑨本行其他关联方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52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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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从本行其他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53 从本行其他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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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54 本行其他关联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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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表3-55 关键管理人员税前薪酬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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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本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公允声明等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六十三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本行对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行使投票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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