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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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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于收购百搭网络进展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公告编号:临2018-085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于收购百搭网络进展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富控互动收购百搭网络进展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400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之前就《监管工作函》中的相关问题予以落实、回复并披露(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3)。

  公司对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对《监管工作函》中所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回复,但鉴于有关方尚未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难以在2018年8月27日前完成。为确保相关事项落实到位,以及保证回复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延期回复《监管工作函》。公司将与相关方进一步沟通,并组织有关各方尽快完成《监管工作函》所涉事项的落实和回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8-086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强制执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共同被执行人

  ●涉及诉讼、执行本金约为:134,390.5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收到因(2018)沪02执115号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发现公司存在因相关案件而导致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扣划及其他财产被查封等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到相关法院获取及收到有关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颜静刚(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8年1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同日,第二、三、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2%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颜静刚(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1月7日、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3,500万元。同日,第二、三、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在相应的情形下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8%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月23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乔某

  被告:颜静刚(第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三被告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52,328元;(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3月19日);

  (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换还款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88,76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四)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共同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向富控互动发放借款人民币8亿元,用于补充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借款期为24个月。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分别做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保证合同均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第11.2条的相关约定,贷款人在相关情形下有权随时宣布信托贷款加速到期,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民生信托依据上述经过公证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保证合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02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生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92,255,555.56元及以人民币792,255,555.5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14.25/年的罚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0.05%/日的违约金;

  (2)支付公证费人民币2,320,000元;

  (3)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61,975.56元。

  (五)蔡某寅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蔡某寅

  被告:颜静刚(第一被告)、梁秀红(第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3月28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第一、第二、三被告偿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担保费52,800元;

  (3)判令第四被告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六)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8,265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265万元及违约金1,631.06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1,015万元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8,2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七)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7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8,40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400万元及违约金1621.93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1,150万元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0日起以8,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圣问贸易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八)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9,24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9,240万元及违约金1,848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九)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9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7,72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7,720万元及违约金1,544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十)张某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彬

  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颜静刚(第五被告)、崔之火(第六被告)、朱士民(第七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2017年11月9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第八、第九被告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2017年11月10日,第二、第六、第七被告分别将其持有的477.81万股、1339.4万股、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原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132,000,000.00);

  (2)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64万元(以本金1.32亿为基数,按月1%标准从2018年1月17日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3)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万元(以本金1.32亿元为基数,按月1%标准从2018年1月17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止,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4)判令第八、第九被告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崔之火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339.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朱士民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并已办理权登记的477.81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乔某、蔡某寅、恒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某彬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涉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收到因(2018)沪02执115号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发现公司存在因该案而导致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扣划及其他财产被查封等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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