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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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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权力适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

  (上接A01版)多位专家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由于立法规定比较原则,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最高法院通过了一些司法解释,对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规定补充。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最高法院也同时启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研究工作,力争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近年来,各地法院也受理一些相关民事赔偿案件,对举证责任规则、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等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一些经验。可以说,人民法院一直对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给予高度关注,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前述人士表示,目前鉴于市场违法行为发展态势,各方面对最高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期望强烈。在开展司法解释工作中,一个问题需要重点考虑,这就是司法最终判断权与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协调问题。在保障法律事务统一方面,司法与行政保持统一裁判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适度介入私权救济

  多位专家认为,监管权力应适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

  “有效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功能,而且具有让违法者付出成本代价的惩罚功能。”黄炜表示,有数据表明,美国证券市场责任主体因被提起集团诉讼平均每年会产生超过千亿美元的经济负担,在实现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的同时,极大地实现了对违法者惩戒。如果考虑行政和解、公平基金、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和违法者成本付出则更为可观。

  “从打击或者是抑制违法行为角度来说,目标应该是‘不枉勿纵’。”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郭雳表示,从救济角度,应是“有效赔偿、适当方式”,不是赔偿金额越高,就是对投资者越好的保护。因为投资有风险,这个风险的降低很大程度上应通过分散投资来解决的,而未必是通过赔偿,特别是比充分更多的赔偿来实现。私力救济的单一方式从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民事诉讼、和解、仲裁、先行赔付、公平基金等多渠道救济方式应是去探索实现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建议,一是要注意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应该以便利、高效、低成本为选择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对于行政调解、公益诉讼等制度设计的选择都应遵循这一原则。二是应该将证券投资者保护上升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度对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小型机构投资者,应给予重点保护。三是证券市场的责任应该合理分担。在证券市场发行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首先是发行者,其次是保荐人,尤其是故意违法作假、欺骗操纵的更是负主要责任。

  “在鼓励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从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解决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两方面作为基本的进入,着力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的查证、认证难,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最高法相关人士建议,立法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与一般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模式有所区别。在人民法院证券审判专业力量稍微加强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需行政机关提供更多支持,需行政机关对各级法院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比如建立专业陪审员制度,由专业监管人员担任案件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该人士强调,目前比较紧迫的是协调推动建立证券市场就专业事实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期待,希望交易上和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准确界定能更好的进步,仅仅按照法律上一刀切的因果关系确定,恐怕已不能完整反映现在市场上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希望投资者自发发起的民事诉讼跟先行赔付之间能形成良好的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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