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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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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8月27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8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原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6月19日止,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

  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该日起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并更名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处份额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

  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该日起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并更名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处份额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而非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而非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标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束,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注:本基金在2018年6月20日转型,转型后过去一个月、过去三个月、过去六个月、过去一年无完整数据,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为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6月30日。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20日,转型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起至披露时点未满半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标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束,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注:本基金在2018年6月20日转型,转型前过去一个月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过去三个月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过去六个月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过去一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为合同成立日至2018年6月19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文批准设立。平安大华基金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为 3 亿元人民币,是目前中国内地基金业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公司之一。目前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 60.7%;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权 25%;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持有股权 14.3%。平安大华基金秉承“规范、诚信、专业、创新”企业管理理念,致力于通过持续稳定的投资业绩,不断丰富的客户服务手段及服务内容,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和高品质的理财服务,从而实现“以专业承载信赖”的品牌承诺,成为深得投资人信赖的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平安大华基金共管理57只公募基金,资产管理总规模2442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

  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

  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实施准则、《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

  公司每季度对旗下各组合进行股票和债券的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对本报告期内,两两组合间单日、3日、5日时间窗口内同向交易买入溢价率均值、卖出溢价率、交易占优比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9月20日成立。自2018年6月20日起,本基金已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A股不再是典型普涨普跌牛熊市,个股区间涨幅已是南辕北辙。资本市场改革及国际化正在深刻改变A股原有生态,“劣币驱逐良币”的历史一去不复返,绩优股的牛市仍在进行,绩劣股熊市愈演愈烈。因此在报告期内的投资标的选择上,本基金更关注主板中绩优、低估、高分红的蓝筹龙马,或者是中小创中业绩真实、内生成长的新经济领军企业。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新的定向增发。本基金持有的已经解禁的定增股票,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择机进行减持。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转型后报告期末,本报告期(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30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0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30%;

  截至转型前报告期末,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19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8.2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3.3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8年上半年,伴随国内金融强监管、中美贸易摩擦、汇率变化等因素,市场震荡下跌,风险偏好回落。在此背景下,经济增速或将有所放缓,但更加高质量、可持续。经济总体稳中趋缓、稳中有进、均衡发展。我国经济有韧性、外汇储备充足、汇率预期稳定,也决定了人民币汇率贬值空间有限。短期极端悲观的情绪使得市场已经处于中期的底部区域。风雨之后,彩虹可期。展望2018年下半年,投资风格上,追求业绩的确定性依旧是市场的主线,市场风格之争将逐步淡化,业绩为王依旧为贯穿全年的投资逻辑。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投资管理部门、研究中心、资本市场风控监控室、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室及法律合规监察部相关人员组成。基金经理原则上不参与估值委员会的工作,其估值建议经估值委员会成员评估后审慎采用。

  估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有: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等;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确保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一定年限的专业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并能在相关工作中保持独立性。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估值数据,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按约定提供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和流通受限股票的折扣率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后)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8624元,累计份额净值0.8624元,基金份额总额102,143,902.09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罗春风______          ______林婉文______          ____胡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9月20日,根据《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第一个开放期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5日。在第一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触发本基金的转型条件。根据《基金合同》及《关于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提示性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18年6月20日转型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运作方式由原20个月定期开放变更为一般开放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7年0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年度报告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发生会计差错的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6.4.7.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

  6.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

  6.4.7.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6.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当年天数。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7.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有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8 期末(2018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此外,本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原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无质押债券。

  6.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无质押债券。

  6.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4.9.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6.4.9.2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4.9.3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前)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6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19日,基金份额净值0.8632元,累计份额净值0.8632元,基金份额总额102,143,902.09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罗春风______          ______林婉文______          ____胡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49号《关于准予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72,853,122.6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15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73,107,849.9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54,727.3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20个月(含20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改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20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 909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22,393,734.00份基金份额于2016年12月1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50% 。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6月19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06月19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6.4.7.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7.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6.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当年天数。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7.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有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8年6月19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无质押债券。

  6.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无质押债券。

  6.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4.9.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6.4.9.2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4.9.3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7.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7.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7.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7.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兴业银行于2018年4月19日被银保监公开处罚,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罚款兴业银行5870万元。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招商银行于2018年2月12日被中国银监会公开处罚,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中国银监会决定罚款招商银行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的盈利情况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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