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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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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8月27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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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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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鹏扬景泰混合A

  ■

  鹏扬景泰混合C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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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上图基金净值表现及业绩比较基准截止日期为2018年06月30日。

  (2)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文批准,成立于2016年7月6日,是我国第一家由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该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扬投资”)曾是国内最大的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一。公司注册资本10518万元人民币,杨爱斌持股52.291%,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2.784%和4.925%。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主要办公地在北京,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成立分公司。公司的的经营宗旨为:纪律为本,稳健增值。公司长远目标是成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有影响力的、能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于2017年荣获中国证券报中国基金业“2016年度金牛特别贡献奖”。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公募基金规模达124.62亿元,非货币公募基金规模74.55亿元。公司旗下有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0只开放式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为公告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一贯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组合。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重视交易执行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上半年,按照控制金融风险的总思路,强监管、去杠杆政策强力实施,导致5月起社融增速大幅下滑,资管新规细则颁布前很多理财和金融活动停摆,股市和低等级信用债较大幅度下跌。中美贸易问题影响了股市情绪和信心,成了市场下跌的引线和助推器。

  对于上半年全市场指数的较大幅度波动,本基金一直保持着比较高的股票仓位,只做了10个百分点左右的小幅仓位调整进行应对。原因在于,我们认为股市整体上估值合理,有些板块和个股低估比较明显,中国经济基本面由于主动去杠杆会有小幅下滑但整体上还是比较强劲,并且会有流动性宽松作为对冲。综合来看,我们对股市是一个中性看法,没有进行大的仓位调整。

  行业方面,按照GICS行业划分标准,6月末基金持有的第一重仓行业是金融业,为31%,与沪深300指数的金融业权重持平;第二重仓行业是信息科技,为17%,比沪深300的基准权重高出9个百分点;第三重仓行业是医疗保健,为15%,比沪深300的基准权重高出8个多百分点;第四重仓行业是可选消费,为12%,与沪深300基准持平;而日常消费品行业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零,低于沪深300基准10个百分点,是主要的低配行业。按照申万行业划分标准,6月末基金持有的前几大行业依次为银行、医药生物、非银金融、电子;与沪深300基准比较,高配的行业依次是电子、医药生物,低配的主要是食品饮料、非银金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业配置比例的形成,主要是自下而上选股自然形成的,我们希望行业配置比较均衡和分散,但必须要有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个股存在才能实现。

  个股方面,本基金持有20-30只股票,半年的单边换手率为60%,换手主要来自于强周期个股的波段性买卖,如焦煤、电解铝、化工行业的个股,其它绝大多数个股采用的买入持有策略,除非估值太高、或者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我们发现更好的投资机会,不进行短期的买卖操作。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鹏扬景泰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为0.9048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9.53%;截至本报告期末鹏扬景泰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为0.9026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9.7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4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下半年宏观政策会进行调整,中国经济会在底线思维基础上运行。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水平还在6%左右,宏观经济政策必然会回到支持潜在经济增长水平的方向上来,流动性的紧与宽、老经济与新经济、基建和房地产的种种争论都会回到潜在经济增长的方向上来。我们对中国经济基本面的中长期前景充满信心。

  证券市场方面,中国股市一直以来存在长期资金不足、或者长钱短投的问题,市场上真正的长期基本面投资者比较少。打破刚兑,更多净值型产品出现,以及海外资金的大幅流入,有利于明显改善股市的资金结构,股市的市场效率会进一步提高,长期基本面投资者的市场环境会变得更友好。

  行业方面,基金将继续在“不变”与“变”两个方面的行业保持相对均衡。传统的比较稳定的“不变”行业,主要是金融、必选消费等行业,本基金已有较大比重的金融股持仓,将在估值合理的条件下增加必选消费持仓;“变”的行业,主要是科技相关行业,包括ICT、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这些行业变化快,波动大,基金将增加分散度,降低集中度风险。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确定了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差错处理、暂停估值和特殊情形处理等事项。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分管领导以及投资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交易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和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鹏扬景泰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0.9048元,基金份额总额774,244,773.00份;鹏扬景泰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0.9026元,基金份额总额75,742,889.47份。鹏扬景泰混合份额总额合计为849,987,662.47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杨爱斌______          ______李操纲______          ____韩欢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88号《关于准予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注册,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1290365_A1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鹏扬景泰混合A类份额已收到首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人民币837,823,069.22元,折合837,823,069.22份鹏扬景泰混合A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79,221.14元,折合379,221.14份鹏扬景泰混合A类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838,202,290.36元,折合838,202,290.36份鹏扬景泰混合A类基金份额。鹏扬景泰混合C类份额已收到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30,402,331.97元,折合130,402,331.97份鹏扬景泰混合C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24,589.81元,折合124,589.81份鹏扬景泰混合C类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130,526,921.78元,折合130,526,921.78份鹏扬景泰混合C类基金份额。鹏扬景泰混合A类份额和C类份额收到的实收基金合计人民币968,729,212.14元,分别折合成A类及C类基金份额,合计折合968,729,212.14份鹏扬景泰混合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扬景泰混合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3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等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日确认,并按平仓和到期交割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无。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6.4.6 税项

  6.4.6.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4.6.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7%、3%和2%的比例缴纳。

  6.4.6.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6.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6.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注:无。

  6.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6.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注:无。

  6.4.7.5 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6.4.7.6 其他资产

  注:无。

  6.4.7.7 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7.8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6.4.7.9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如有相应情况,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及金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及金额。

  6.4.7.10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

  6.4.7.11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2 股票投资收益

  6.4.7.12.1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债券投资收益

  6.4.7.13.1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注:无。

  6.4.7.14贵金属投资收益——买卖贵金属差价收入

  注:无。

  6.4.7.15 衍生工具收益

  6.4.7.15.1 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注:无。

  6.4.7.15.2 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注:无。

  6.4.7.16 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8 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9 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7.20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8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0日成立,因此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注:无。

  6.4.9.2 关联方报酬

  6.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无。

  6.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于基金募集期间认购了本基金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以上关联方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东杨爱斌先生运用个人资金作为发起资金于基金募集期间认购了本基金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无。

  6.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无。

  6.4.10 期末(2018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无。

  6.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无。

  6.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无。

  6.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4.11.1 公允价值

  本基金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692,788,601.09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0,598,030.15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6.4.11.2承诺事项

  无。

  6.4.11.3其他事项

  无。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总额”和“卖出股票收入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仅持有上述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制定国债期货套期保值策略时,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根据基金现券资产利率风险敞口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规避利率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招商银行(600036.SH)为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8年7月5日深圳保监局针对招商银行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2018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针对招商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兴业银行(601166.SH)为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8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针对兴业银行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兴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罚款587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工商银行(601398.SH)为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针对工商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本基金投资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8.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服务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为根据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3、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新增/撤销交易单元。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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