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收到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2017】39号)。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该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鉴于投资者对环保事项的日益关注,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公告该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处罚文件主要内容
张家口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我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流平室车间未按环评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2、喷漆流平室车间使用的活性炭自2015年至检查之日未更换,未按要求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五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五万元整,两项合计罚款壹拾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管理层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一是安装了光氧催化设备替代了原来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从源头上消除了该危废物的产生。二是按照相关要求即刻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期使用的活性炭进行申报,同时委托第三方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责令改正事项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行政处罚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