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8】2417号《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情况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刘玉林:
2018年8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董事刘玉林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下述事项。
一、公司董事刘玉林未出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未委托代表出席,未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亦未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请刘玉林说明具体原因,明确说明作为公司董事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请律师发表意见。
二、请董事刘玉林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确认。
三、请公司自查并说明本次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请律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和董事刘玉林于2018年8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做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