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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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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公司2018年上半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8年上半年船舶市场发展情况

  新船成交量保持增长。2018 年上半年,航运市场稳中有升,加之环保新规范、巴拿马运河拓宽与北美能源出口扩张创造一定市场机遇,全球新船成交量达到468 艘、3525 万载重吨,同比增加 17.4%。

  新船价格持续稳步回升。一方面,近年来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以及人工费用持续走高,不断抬升造船成本;另一方面,全球骨干船厂的订单已得到一定程度补充,,船厂超低价抢单的迫切性开始减弱,造船市场的供需关系有所改善。2018 年上半年,新船价格延续了去年二季度以来的谷底回升态势,截至 6 月份,克拉克松新船价格指数升至 128 点,较年初上涨 3 点;新造船价格中国指数升至 1095 点,较年初上涨 70 点。

  ■

  本集团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经营接单169.25亿元,同比增长21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2.2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1.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95亿元,每股盈利为人民币-0.208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盈利为人民币-0.3425元。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③《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的主要影响

  ①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集团提供船舶建造及海工产品、大型钢结构产品,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时,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机电产品和其他钢结构产品,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上按照销售商品的规定执行,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集团变更后的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为: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本集团采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本集团对收入来源及客户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复核以评估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本集团的收入主要为船舶建造及海工产品,通过对客户合同进行评估,大部分船舶建造及海工产品合同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条件,继续在建造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小部分船舶建造及海工产品合同不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条件,本集团将其变更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依据新收入准则衔接规定,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减201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8,415,790.16元,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相关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

  相关母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

  ②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类别。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

  本集团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的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本集团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8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增2018年年初其他综合收益17,736,432.06元,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相关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

  母公司报表项目没有影响。

  ③财务报表列报

  本集团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

  相关母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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