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一审判决;案件二: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5,654,395.67元及诉讼费;案件二:3,934,037.12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影响;案件二:否。
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案件。
案件一:与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7年12月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朱为民、丁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章兴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7)苏0282民初12161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损失1,980,583.58元,及以23,165,458.8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在建工程过户至嘉德宏益名下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损失。
2.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381元,由嘉德宏益负担7,700元,江苏海德负担48,681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海德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二:与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年5月
原告: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宇”)
诉讼代理人:吴兆新、赵宏光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楼科昂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苏0282民初5536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北京泛宇撤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泛宇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无。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