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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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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所持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第 13 号)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中工国际(代码:002051)进行估值,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72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7月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3日,即在2018年8月23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构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关于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9月25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以及调整管理费率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具体管理费率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在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附件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9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8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声明

  1、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

  原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文内容的一并修改。

  (四)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7年5月23日当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电子邮件:services@ciccfund.com

  网址:www.ciccfund.com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79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7月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3日,即在2018年8月23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构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关于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9月25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以及调整管理费率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具体管理费率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在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1日

  附件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9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8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声明

  1、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

  原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文内容的一并修改。

  (四)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7年5月23日当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调整管理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电子邮件:services@ciccfund.com

  网址:www.cicc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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