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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新紫光”)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沪01民终4068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上诉人绿新紫光与被上诉人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葵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一审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绿新紫光因与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海葵克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2018年2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绿新紫光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777弄55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洁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陈行经济城,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沈杜公路2759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新紫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一、二、五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
(二)上诉人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系经过协商解除,非上诉人单方解除,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违约;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行为前后矛盾,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厂房租赁合同》系协商解除,不应适用违约条款;
4、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双方质证,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忽视并扭曲重要客观事实,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导致判决不公。
(三)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绿新紫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葵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新紫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被上诉人上海葵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法院查明,立浦公司所称2017年2月1日派人进入涉案房屋察看发现房屋内无人、处于空置状态,可自由进入涉案房屋的说法违背常识和事实,该部分陈述超越了代理人的权限。一审法院将该部分立浦公司代理人的陈述内容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恰当,亦遗漏引用关键的《委托书》。
法院认为,基于绿新紫光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在于:绿新紫光应否支付上海葵克2017年1月的租金余额100,000元;二、一审判决绿新紫光支付上海葵克违约金2,400,000元是否合理正确;三、绿新紫光要求上海葵克给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000,000元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上海葵克向绿新紫光主张2017年1月尚欠房租100,000元,依据充足,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绿新紫光该项异议并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违约责任承担主体及违约金金额的认定。法院对一审法院所作该项违约金判决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三,上诉人绿新紫光以上海葵克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厂房租赁合同》第10.3条约定为由,主张上海葵克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庭审陈述与行为前后矛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上诉理由,缺乏充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上诉人绿新紫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收到一审判决时按一审法院判决的诉讼金额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法院本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完全在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范围之内,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将不会加重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40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