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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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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韬蕴资本签署《〈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与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蕴资本”)签署了《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韬蕴资本基于对公司高端消费品产业链业务发展前景的看好,拟在《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以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二级市场购买、协议受让等方式收购公司不低于5%的股份,并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减持;同时韬蕴资本还将与公司进行多方位业务深度合作。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韬蕴资本签署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公司基于上述框架协议于2018年8月14日与韬蕴资本签署了《〈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韬蕴资本在框架协议约定的3个月内持有公司不低于5%股份的计划实施期间,公司筹划拟收购其一致行动人王菲持有的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车云”)股权,该事项为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且韬蕴资本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内幕信息筹划至披露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故其未能够在框架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持有公司不低于5%股份的计划。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将原计划实施期限顺延一个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2018年6月29日,韬蕴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易加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加资本”)与青岛世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机电”)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易加资本以252,820,006元人民币收购世丰机电持有的公司第四大股东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袤投资”)100%股权,视为韬蕴资本履行框架协议的持有公司4.54%股份的义务,剩余持股义务继续由韬蕴资本按照公司与其签署的框架协议履行。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7月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韬蕴资本签署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二、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甲方: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签署《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在框架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持有乙方不低于5%的股份,持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二级市场购买、协议受让等方式,并在完成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做任何减持。

  3、 2018年6月29日,世丰机电与甲方关联公司易加资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世丰机电将其持有的广袤投资100%股权转让予易加资本。由于广袤投资持有乙方4.54%股权,易加资本通过广袤投资间接持有的乙方股份数量,视为甲方履行框架协议的持有乙方4.54%股份的义务,剩余持股义务继续由甲方按照框架协议履行。

  4、 乙方与王菲、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于2018年8月8日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王菲、中泰创盈拟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东方车云相应股权。《合作意向协议》的签署方王菲与甲方为一致行动人,甲方为《合作意向协议》内容的知情方。

  5、 乙方为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作为内幕信息知情方,在相关内幕信息筹划至披露期间,不得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6、 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约定如下: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剩余的持有乙方0.46%股份的持股义务延迟一个月履行,即甲方应在2018年9月14日前持有乙方不低于5%的股份。

  7、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8月8日,公司与王菲、中泰创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公司拟受让其所持有的东方车云部分或全部股权,韬蕴资本为本次交易对手方王菲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事项于2018年7月2日开始筹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韬蕴资本作为内幕信息知情方,在相关内幕信息筹划至披露期间,不得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故双方协商一致将约定的3个月内完成持有公司不低于5%股份的计划实施期限顺延一个月。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四、 其他说明

  1、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 本次韬蕴资本拟收购公司不低于5%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 韬蕴资本承诺:本次完成收购不低于5%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做任何减持。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韬蕴资本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4、 公司将持续关注韬蕴资本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公司与韬蕴资本签署的《〈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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