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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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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7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56号)核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92元,募集资金总额44,91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93.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1.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会验字[2014]3123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6759.00万元,目前已累计投入6290.3万元。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金额为1亿元。

  本次拟将“铁西商圈(多个直营店)”项目中未投入募集资金6131.92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变更实施地点:广东省内(多个直营店)。

  本次拟将“大东龙之梦商圈(多个直营店)”项目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1806.78万元中的1338.08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变更实施地点:深圳及周边(多个直营店)。剩余未变更募集资金按照原定计划继续使用。

  本次拟将“西南和华中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承诺投资总额2530万元整体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不变。公司拟使用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变更实施主体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萃华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本次涉及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万元,上述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17000000889。截至2018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设直营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设直营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差、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或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卫、杨伟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 并发送邮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侯卫。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因内累积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通知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为避免疑问,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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