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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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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18-033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琪酵母(伊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伊犁)、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赤峰)收到当地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安琪伊犁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伊州环罚【2018】4号、伊州环罚【2018】7号和伊州环罚【2018】10号。伊犁州环保局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6月20日对安琪伊犁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异味污染物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伊犁州环保局对安琪伊犁作出3次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安琪伊犁合计行政处罚金额为60万元。

  安琪赤峰收到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2018】22号)。赤峰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5日对安琪赤峰进行现场检查,对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发现废水总排口排放水污染物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赤峰市环保局对安琪赤峰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安琪伊犁、安琪赤峰根据当地环保局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全面检查公司所有设备运行,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气味和废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力争消除偶尔出现的超标现象,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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