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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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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5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股东
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18年8月3日与北京金汇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恒”)签订了《承债式股权收购协议》,你公司将持有的北京中合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合联”)40%股权转让给金汇恒。北京中合联持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80%股权,天易隆兴持有西藏发展10.65%的股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

  经核查发现,在上述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在天易隆兴实际控股西藏发展期间,西藏发展涉嫌违规担保,涉及金额10.2亿元,导致西藏发展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及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被冻结,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而你公司在该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得到澄清或者查实前便将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主动消除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涉及上市公司的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有结论,诉讼事项尚在进行当中,你公司便擅自将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完全无视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性质严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员”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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