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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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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其进行信息披露是其的法定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部分内容存在失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发表的失实公告对两原告的名誉产生了损害后果。被告发表严重失实的报道时未尽谨慎审核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致歉并撤回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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