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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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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正在履行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水电”、“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博、黄艺彬、郭小元、郑侠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杨博、郭小元、秦镭、束颉晟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能够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能够顺利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和权力制衡机制。

  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各管理层级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公司具有规范有序的组织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具有较为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具有独立的经营监督体系。公司经营管理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能力。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并经发行人进行确认,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下述项目:

  ■

  经核查,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能水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综上,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华能水电2017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经营良好,伴随2017年以来公司发电量逐渐增加,收入稳步增长。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各项业务运作正常,经营业绩稳步上升, 2017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总体进一步提升。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与长城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华能水电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和长城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华能水电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华能水电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长城证券将持续关注华能水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

  杨  博

  黄艺彬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郑  侠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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