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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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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83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8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惠来县金沃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康美药业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84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种植公司”)

  ●投资金额:2,5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公司持股51%,交易对方出资2,450万元,持股49%

  ●特别风险提示:短期内尚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对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2018年8月7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惠来县金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实业”或“乙方”)签订了《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18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惠来县金沃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金沃实业成立合资公司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公司以货币出资2,550万元,持股51%,金沃实业以货币出资2,450万元,持股49%。

  (二)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来县金沃实业有限公司

  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郑祥维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主营业务:金沃实业于2017年5月成立,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目前在鳌江镇建有一个中药材种植基地,主要开展荔枝林的多层生态中药种植,种植有仿野生铁皮石斛、白及、黄精、灵芝等品种。

  6、主要财务指标:

  交易对方最近一期财务指标如下(2018年7月31日):总资产:653.93万元,净资产:168.92万元,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0.7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尚在种植投入期,因此尚未产生收益。

  7、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惠来县

  3、法定代表人:严新

  4、拟注册资本:5,000万元

  5、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加工、收购和销售;中药材种子种苗培育;种植、加工、销售、农产品;种子、种苗、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中药饮片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7、出资比例:公司持股51%,金沃实业持股49%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及协议相关方

  投资标的: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本公告“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相同)

  发起人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2:惠来县金沃实业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因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政府规费、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其他必要费用)经各方认可后待公司设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用,由公司承担。

  2、如果因某一方原因,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的,由该方最终承担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因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的,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分摊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3、因公司设立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待公司设立之后,该债务由公司承担;双方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任一方若以设立中的公司为名为自己牟利的,导致的债务由过错方独自承担,给非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五)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六)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发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经各方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2、双方必须对本合作事宜涉及的情况、相对方的信息资料、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保守秘密,除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以外,未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向股东及法律允许披露的相关方以外的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公开。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3、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4、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合资公司的成立对公司2018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金沃实业主要开展荔枝林的多层生态中药种植,种植有仿野生铁皮石斛、白及、黄精、灵芝等品种,具备种植资源和一定的技术优势。公司与之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惠来开展中药材种植业务,有利于公司充分挖掘南药优势品种,创新南药发展模式,提升公司中药饮片产品质量,促进公司中药材基地的标准化、规模化。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新设立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对此,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新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理调整投资规模,投资进度等相关内容。

  七、备查文件

  1、康美药业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康美中药材种植(惠来)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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