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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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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84号文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9,177,2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32元,募集资金总额689,999,973.5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70,118,841.44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8年7月25日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8CDA5016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账户名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账号: 22494101040014408

  2、账户名称: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账号: 22480101040012119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2018年8月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8年8月7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和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甲方、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可以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原集团(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甲方、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可以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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