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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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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司法判决详解履职标准
独立董事责权利将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 徐昭

  □本报记者 徐昭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证监会获得的一份《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法院对九件独董起诉证监会案件审判结果看,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对独董的责任认定,对上市公司独董施以与普通董事同样甚至是更多勤勉义务,有力澄清了关于独董责任的种种误解。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我国需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落实独董职权,进一步明确独董法律义务和责任,提高独董独立程度、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一致的独董制度,加强独董工作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推进独董向监管机构直接报告制度。

  独董未认真履职案例频现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制度正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确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表示,独董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重要制度,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自引进以来虽也曾出现“董事不懂事,独立不独立”的现象,但自从禁止领导干部兼职担任独董以来,大量专业人士被选任到独董队伍中,独董专业度和独立性均有所增强。

  “上市公司治理建设是庞大精细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说,在新兴加转轨市场背景下,由于大股东集中控股、董事会“一言堂”现象、诚信环境缺乏、股东董事高管责任机制不到位等因素,再加上A股上市公司独董几乎都是兼职而且不能具有公司内部身份,履职时间和知情状况受很大局限,此外确有少数独董在履职时欠缺独立性、专业性、合规意识或不够勤勉,造成独董履职的成效受到质疑。

  目前,独董制度实践结果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差距,公众乃至专家学者对独董责任亦存在较大误解。在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的案件中,独董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案例也频繁出现。

  报告显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后独董起诉证监会的诉讼案件共计四宗九案十人,涉及二个城市六家法院。从结果看,上海家化管某某等系列案一审即结案,上海匹凸匹曾某某、张某某案,成都前锋股份陶某、陈某某案,江苏文峰股份范某案和江某案为二审结案。

  从法院审理结果看,审判机关均支持证监会对独董责任认定,对上市公司独董施以与普通董事同样甚至是更多勤勉义务。不知情、未参与等均不能构成免责理由,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签字对应定期报告时期与任职时期不重合甚至分离的情形,判决认为不能因此免责。背后逻辑在于,公众基于对独董能力、品行信任而任命其为独董,独董应具备相应能力,即使未在签字定期报告日期对应的经营期间任职,基于其自身能力,理应能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涉案独董不尽责四种类型

  “独董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效地推广开来,完成独董制度建设第一阶段。较之没有独董的时期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一定提高,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应该说,设置独董是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制度。”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表示,不少独董是社会名流,惜时若金;有些独董与大股东浑然一体,成为“人情董事”;也有独董缺乏企业运营知识,无法形成专业判断。(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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