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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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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13日(因8月11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本期债券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本期债券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7海通01(143231)、17海通02(143232)。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和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17海通01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票面利率为4.63%;17海通02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票面利率为4.80%。

  (五)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17海通01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1日,17海通02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1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17海通01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11日,17海通02的兑付日为2022年8月1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8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7海通01的票面利率为4.63%,每手“17海通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30元(含税);17海通02的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7海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0日

  (二)付息日:2018年8月13日(因8月11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海通01和17海通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7海通01”以及“17海通0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7海通01”债券兑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17海通02”债券兑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701室,邮政编码:2000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9475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日

  附件一:

  “17海通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二:

  “17海通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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