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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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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在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查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报告书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对方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交易对方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人员均已出具声明,保证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及其相关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重组方案调整

  (一)原重组方案

  2018年2月5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中国昊华购买其所持有的13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北方院、中昊贸易100%股权和华凌涂料30.67%股权。

  同时,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109,040.44万元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9,438,658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二)重组方案调整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基于自主开发技术,为化工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等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业务,以及为化工行业提供催化剂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销售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增业务将涵盖氟化工、聚氨酯功能材料、电子化学品、特种涂料以及橡胶制品等精细化工业务,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中昊贸易和华凌涂料主要从事化学品贸易业务,其主营业务不同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且与上市公司协同性有限。经交易双方协商,中昊贸易100%股权和华凌涂料30.67%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标的资产范围。2018年8月2日,天科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方案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

  (三)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1、关于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本次方案调整为减少交易标的。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之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整体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综上,拟减少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整体标的资产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且对整体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11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北方院1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科股份将直接持有上述标的资产。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9,040.44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拟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且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交易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9月30日。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本次交易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标的资产账面值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

  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标的资产100%权益汇总的账面净资产为408,944.17万元,评估值648,311.92万元,评估增值239,367.75万元,增值率为58.53%。根据相关标的资产的收购比例计算,本次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为648,311.92万元。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一)本次支付方式介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11家公司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值的交易价格为648,311.92万元,其中现金支付50,000.00万元,以11.14元/股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537,084,308股,均向中国昊华发行。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份价格

  ①发行股份价格选择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为了兼顾交易对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

  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中,拟引入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相关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为:

  A、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本次交易可调价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本次交易当日(不含当日),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天科股份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 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9月14日)收盘点数(即3,371.43点),跌幅超过15%;且上市公司股票在此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交易股票发行价格11.14元/股的90%,即10.03元/股;

  b. 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9月14日)收盘点数(即8,803.57点),跌幅超过15%;且上市公司股票在此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交易股票发行价格11.14元/股的90%,即10.03元/股。

  B、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C、调整机制

  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发行价格对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D、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a.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b. 天科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发行股份价格

  经过交易各方商议决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天科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为11.14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取得的现金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值的交易价格为648,311.92万元,其中现金支付50,000.00万元,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537,084,308股,均向中国昊华发行。

  如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三)股份锁定安排

  1、中国昊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交割完成(即上市公司股份登记至中国昊华名下的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以上限制转让的股份均不包括因中国昊华履行业绩补偿或期末减值补偿承诺而由天科股份回购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国昊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昊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天科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产生的孳息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交易前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即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新发行的股份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除外。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相应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过渡期损益安排

  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收购,上市公司与中国昊华同意并确认,应聘请审计机构对各标的资产进行过渡期间损益专项审计,以明确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止为过渡期间。

  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中国昊华享有或承担,由上市公司或中国昊华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对方补足。

  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归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中国昊华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五、募集配套资金的简要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109,040.44万元的配套资金,占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6.82%,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9,438,658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中50,000.00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56,040.44万元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3,0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介费用。

  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予以确定。

  自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配套融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拟不超过109,040.44万元,占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6.82%,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9,438,658股,即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发行价格因天科股份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出现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5、股份锁定期

  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交易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和实施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因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融资额度发生变化或募集配套资金被取消,导致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或无法支付转让价款,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其他方式融资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国昊华确认将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出承诺和补偿安排。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具体事宜,上市公司已和中国昊华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安排如下: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所指净利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净利润时,若该标的公司存在募投项目,还需扣除标的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影响的金额,该项因素对标的公司各年度净利润影响的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天数/365(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该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实际使用天数在承诺期内按每年度分别计算)。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方式

  由于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因此中国昊华对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业绩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期内,对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和海化院),对其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b.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无此情况),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2)鉴于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部分无形资产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因此,在业绩承诺期内,中国昊华对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包括:北方院、光明院、大连院、锦西院、沈阳院、株洲院和曙光院),对其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b. 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包括:光明监测、海南曙光),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2、业绩承诺数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中国昊华承诺:

  (1)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3,719.57万元;

  (2)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99,073.49万元。

  中国昊华承诺的上述累计净利润及累计单体营业收入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确定。

  3、实际业绩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及/或单体营业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业绩补偿触发条件及补偿安排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果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单体营业收入,则中国昊华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应优先以中国昊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a. 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实现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

  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b. 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实现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

  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若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若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以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与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之和为上限。

  (2)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如果因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而产生孳息股份,则中国昊华应将孳息股份与应补偿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3)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则中国昊华应以现金方式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为0。

  如果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分配过现金股利,则中国昊华应按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返还现金股利:

  应返还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期内每股获得的现金股利×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分配股利时如有孳息股份,还应加上孳息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如下事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a. 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

  b. 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

  (2)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

  前述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股权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施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前述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资产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资产的评估值。

  (3)如果合计期末减值额〉中国昊华合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剔除现金股利影响),则中国昊华需另行以股份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合计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中国昊华合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合计不应超过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

  (4)减值测试与业绩承诺合计补偿金额不应超过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与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之和。

  6、补偿实施

  (1)中国昊华根据协议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届时审议通过以1元价格回购中国昊华补偿股份的议案,则中国昊华应在收到上市公司关于股份回购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

  (2)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届时未能审议通过以1元价格回购中国昊华补偿股份的议案,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或实施,则中国昊华应将其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中国昊华在收到上市公司关于实施赠送股份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止审议股份回购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中国昊华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扣除中国昊华名下的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7、补偿限额

  中国昊华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与减值补偿的合计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总对价。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中国昊华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科股份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决。

  八、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11家公司股权。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数据,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表中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资产总额占比=标的资产资产总额合计和标的资产交易金额孰高者/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占比=标的资产净资产额合计和标的资产交易金额孰高者/上市公司净资产额,营业收入占比=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合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标的资产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的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标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九、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近60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化工。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十、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将由297,193,292股变更为834,277,600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考虑配套融资因素,若以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3.65元/股进行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为59,438,658股,上市公司的股本将由297,193,292股变更为893,716,258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十一、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基于自主开发技术,为化工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等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业务,以及为化工行业提供催化剂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销售业务。

  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向中国昊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11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和北方院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增业务将涵盖氟化工、聚氨酯功能材料、电子化学品、特种涂料以及橡胶制品等精细化工业务,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未来市场空间广阔,且上市公司经过长期积累已具备较强的化工工程咨询、设计及总承包业务能力,通过收购化工其他细分领域研发优势出众的企业,将现有工程相关业务能力与标的资产化工技术相结合,形成经营性协同效应,资源效益将得到放大。

  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入10家科技型涉军企业,其在军品领域较强的科研及生产能力、领先的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将促进上市公司形成军民品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产业结构。同时,上市公司将扩大资产规模,提升融资效率、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客户多元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11.14元/股和拟购买资产评估作价648,311.92万元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共发行股份537,084,308股。同时,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59,438,658股,本次交易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96,522,966股。

  如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天科股份购买资产所需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化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昊华,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化工,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2017年度经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18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年一期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2018]京会兴阅字第08000001号),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盈利能力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100%;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P/(E0 + NP÷2 + Ei×Mi÷M0 - Ej×Mj÷M0),重组后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201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017年期末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3、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简单平均数;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简单平均数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得到较大幅提升,同时负债规模亦相应增加,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提高。鉴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从以研发及产业化为基础,辅以进行相关工程项目服务的企业,升级成为集化工多个细分领域研发、生产、工程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科技型化工生产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将大幅增长,盈利能力将得到明显增强,具体表现为2017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重组前的0.20元/股增至重组后0.35元/股,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18年2月5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方案已通过交易对方的内部决策;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昊华转来的国防科工局签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涉军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8]18号);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通过反垄断审查,上市公司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58号)。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下述审批或核准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4、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三)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

  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三、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

  十四、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因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于2017年9月15日起开始停牌。本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区间为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9月14日,该区间内本公司股票、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上证综指(000001.SH)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

  注: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天科股份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指数对应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资料来源:Wind资讯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版块影响,即剔除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上证综指(000001.SH)的波动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6.21%和9.75%,上市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综上,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十五、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持股5%以上的股东盈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分别出具如下相同的原则性意见:

  “1、本次交易及方案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应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并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在本次交易及方案满足上述前提且交易实施不存在损害我司作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情形下,我司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昊华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本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天科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

  2、中国昊华一致行动人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本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天科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

  3、中国昊华一致行动人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本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天科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

  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天科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天科股份持股的情况。

  十六、最近三年盈投控股出席天科股份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情况

  最近三年盈投控股出席天科股份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

  基于如上统计,盈投控股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通过;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通过;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盈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原则性同意意见。鉴于原则性意见不能代表盈投控股在天科股份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因此,本次交易存在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本次重组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部分。

  十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保拟收购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已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国昊华确认将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出承诺和补偿安排。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具体事宜,上市公司已和中国昊华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安排如下: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所指净利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净利润时,若该标的公司存在募投项目,还需扣除标的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影响的金额,该项因素对标的公司各年度净利润影响的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该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天数/365(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该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实际使用天数在承诺期内按每年度分别计算)。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方式

  由于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因此中国昊华对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业绩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期内,对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和海化院),对其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b.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无此情况),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2)鉴于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部分无形资产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因此,在业绩承诺期内,中国昊华对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包括:北方院、光明院、大连院、锦西院、沈阳院、株洲院和曙光院),对其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b. 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包括:光明监测、海南曙光),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2、业绩承诺数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中国昊华承诺:

  (1)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3,719.57万元;

  (2)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99,073.49万元。

  中国昊华承诺的上述累计净利润及累计单体营业收入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确定。

  3、实际业绩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及/或单体营业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业绩补偿触发条件及补偿安排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果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单体营业收入,则中国昊华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应优先以中国昊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a. 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实现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

  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b. 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实现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

  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若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若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以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与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之和为上限。

  (2)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如果因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而产生孳息股份,则中国昊华应将孳息股份与应补偿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3)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则中国昊华应以现金方式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为0。

  如果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分配过现金股利,则中国昊华应按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返还现金股利:

  应返还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期内每股获得的现金股利×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分配股利时如有孳息股份,还应加上孳息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如下事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a. 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

  b. 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

  (2)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

  前述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股权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施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前述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资产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资产的评估值。

  (3)如果合计期末减值额〉中国昊华合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                        住所(通讯地址)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下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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