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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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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8-4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请求变更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韶钢松山”)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送达的《DP20160327号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缴费通知》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慧”)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

  二、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2016年5月20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公告》[公告编号:2016-46]。

  (二)仲裁请求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018年7月19日,江苏联慧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其理由主要为:

  1.江苏联慧认为性能考核已经完成,公司存在恶意阻碍性能测试工作和恶意拖延签署节能效益核算确认书的行为,阻却其获得节能分享费用以及解除4号烧结机脱硫装置抵押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江苏联慧认为公司暴力抢夺脱硫系统运行权,恶意进行运营纠纷诉讼,存在随时违反《烧结机烟气脱硫扩建及节能改造工程商务合同》约定的可能性,其权益可能随时被侵犯。

  (三)仲裁请求

  2018年7月19日,江苏联慧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贵委裁定解除《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扩建及节能改造工程商务合同》;

  2.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根据节能效益测试结果确认申请人每月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为154.95万元/月;被申请人节诶出对于4号烧结机脱硫装置享有的抵押权;被申请人支付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款之差额人民币869.60万元(不含税),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比率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差额的滞纳金354.22万元;

  3.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159.19万元(不含税);

  4.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至今未开庭,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裁决。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2.补充缴费及转递文书通知。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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