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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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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9)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

  3)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风险管理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风险管理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0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777.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室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邮政编码:1008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上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21日证监许可[2018]100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八、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九、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00份,超过1,000.00份的须以1,000.00份的整数倍申报。如有新规则,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本基金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场内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45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200.00=101,200.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0元,其中包括认购费用为1,2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4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45份基金份额。

  7、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上市交易的终止上市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场内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会;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时,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若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场外申购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场内申购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30天(含)不满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90天(含)不满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申购金额为10万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97,066份(保留至整数位)

  返还金额=0.18×1.0150=0.1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对于场外份额,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4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40%以内(含4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第(1)或(2)项措施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开放期内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开放期内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稳健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宏观政策影响分析:根据政府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不同行业及子行业在技术优势、定价策略、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4)行业量化分析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分析行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等因素,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度。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量化择股系统和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运用多种量化模型策略(如多因子模型、技术分析策略、个股统计分析策略、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等),从而提高组合收益,以期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降低组合的波动。

  根据量化择股系统筛选出的个股,再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针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六个方向,把握经济结构转型的脉搏,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题。

  (4)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予适当估值溢价。在具体操作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路径和公司盈利能力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的。

  (5)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和公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素,以事件驱动作为投资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分析来精选个股。主要的事件驱动包括并购重组事件、股权激励事件、业绩超预期事件、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定向增发事件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基于本基金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在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散投资,做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徐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开展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为365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8)、(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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