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8-32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2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6号),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控股子公司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向吴英才的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二、控股子公司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与湘乡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新料场等七宗土地交由地方政府收储,产生收益超过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北京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