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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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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30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迈科技”)通知,众迈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众迈科技作为原告,以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款纠纷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二)纠纷起因

  自2016年9月份起,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7份《设备采购合同》,分别为编号WTM-CGC20160108《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合同金额为6,800,000元;编号WTM-CGC2017025《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日,合同金额为26,800,000元;编号WTM-CGC2017026《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日,合同金额为1,500,000元;编号WTM-CGC2017027《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日,合同金额为3,000,000元;编号WTM-CGC2017028《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日,合同金额为12,000,000元;编号WTM-CGC2017034《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日,合同金额为5,360,000元;编号WTM-CGC2017042《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合同金额为42,880,000元。以上7份合同总额为98,34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设备发货,并经被告验收确认。依据以上合同付款约定,标的物到货30天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额90%款项即88,506,000元。现付款期限早已届至,但原告实际收到款项19,700,000元,扣除租车、物料损失、会费等原告同意承担的4,211,041元费用,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4,594,959元。

  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2018年7月25日,众迈科技作为原告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沃特玛主张上述合同款共计人民币64,594,959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64,594,9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78,152元(以64,594,9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止,自起诉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相同方法计算),合计66,173,111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法院最终裁决沃特玛支付合同款,且沃特玛按时支付,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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