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10月实施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公司已于2017年9月与刘德群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出售协议约定刘德群以人民币157,084.81万元向本公司购买出售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并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四期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出售协议项下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届满。刘德群至今仍未向本公司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人民币10,000.00万元。刘德群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公司已于2017年9月与刘德群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资产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笙海产公司”)出租育苗室、研发中心在内的资产,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3,300万元。租赁协议进一步约定,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分两期向本公司支付上述租金,每延迟支付一天,应按当期应付租金的1.5%。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项下第一期付款期限已届满。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至今仍未向本公司支付租赁协议项下第一期租金人民币1,650万元。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公司已于2017年9月与刘德群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约定本公司许可旭笙海产公司使用其商标,许可期限一年,年许可费为人民币40万元。许可协议进一步约定,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应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分两期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按当期应付许可费的1.5%。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许可协议项下第一期付款期限已届满。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至今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许可协议项下第一期许可费人民币20万元。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刘德群、旭笙海产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刘德群已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无法与其取得直接联系。公司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刘德群及其女儿刘晓庆、旭笙海产公司,要求刘德群及旭笙海产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和违约金。公司将根据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