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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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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08,459,629.34元(以下简称“现金对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日期:2018年7月30日

  仲裁机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

  申请人1:深圳前海广证纵联互联网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申请人2:深圳前海金穗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3:深圳前海广证汇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申请人4:上海广证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5: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申请人6:深圳前海广证工业四点零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周)律师事务所 李云超律师

  被申请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被申请人按以下金额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的现金对价:申请人1:38,581,461.60元;申请人2:17,944,874.31元;申请人3:32,300,798.00元;申请人4:47,852,998.17元;申请人5:35,889,748.63元;申请人6:35,889,748.63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以下金额支付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成本应计收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计息标准:2018年7月最新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申请人1:55,176.78元;申请人2:25,663.63元;申请人3:46,194.57元;申请人4:68,436.34元;申请人5:51,327.26元;申请人6:51,327.26元。

  (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其中股份对价合计3,294,690股,现金对价合计208,459,629.34元。其中:申请人1股份对价:1,375,453股;现金对价:38,581,461.60元;申请人2股份对价:1,919,237股;现金对价:17,944,874.31元;申请人3现金对价:32,300,798.00元;申请人4现金对价:47,852,998.17元;申请人5现金对价:35,889,748.63元;申请人6现金对价:35,889,748.63元。

  申请人认为,其所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转让给被申请人,而且于2018年4月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被申请人应该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被申请人认为,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春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3号)(以下简称“批文”),该批文的有效期为12个月。公司收到该批文后,依照法律法规、批文的内容,严格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其他附属协议(以下简称“交易文件”)的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协助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等。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内容将以配套募集资金进行支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开展配套募集资金相关工作,但此项工作尚未完成,因此目前尚不能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仲裁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五、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无论本次仲裁结果如何,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若公司募集足额配套资金的,则公司将于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现金对价;若公司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募集足额配套资金的,则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现金对价。

  六、备查文件

  1、SDV201848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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