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及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25、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8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3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2016-132、2017-030、2017-046、2017-047、2018-003、2018-007、2018-030、2018-04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再次收到最高院送达的4份《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72、873、1377、1402号】,周剑明等4人因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061、1062、 1063、106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周剑明等4人的再审申请。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马冰坡、周剑明等13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已全部审理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最高院已驳回马冰坡、周剑明等13人的再审申请,马冰坡、周剑明等13人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72、873、1377、1402号】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