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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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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 2018-97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 年 7 月 26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

  (四)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五)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30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20180767号意向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8】中国贸仲京字第062827号)。

  1. 申请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吉(时任)

  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李晓明

  居民证号:R918***(3)

  住   所:Lung Ming Mining Co. Ltd. Unit ****. **/F, Central Plaza, 18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被申请人二: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杰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莆生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

  被申请人三:Pusheng Li(李莆生)

  护照号码:48892****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

  三、本次仲裁案件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中润资源、李晓明、盛杰投资就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和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有关合作及履约诚意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意向意见,签署了《意向合同书》。

  《意向合同书》约定,李晓明先生作为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和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和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股权出售与中润资源进行合作,意向合同就合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约定。意向合同还约定,由中润资源和李晓明先生以李晓明设立或其指定一个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中润资源向该共管账户存入8000万美元诚意金,由盛杰投资委派Pusheng Li(李莆生先生)作为共管账户的监管人,对共管账户进行监管。盛杰投资作为共管账户的共同监管人,对共管账户进行监管,并保证李晓明先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润资源偿还诚意金。盛杰投资在意向合同中承诺自愿作为李晓明先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责任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署后1年内,交易标的股权不得与其他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或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

  《意向合同书》签署后,中润资源依约向李晓明先生指定的共管账户支付了8000万美元诚意金。

  其后,中润资源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和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 年8月3日向中润资源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302号)。

  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中润资源申报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一直没有得到证监会核准。2017年7月12日,李晓明先生向中润资源出具《确认函》,同意终止与中润资源关于蒙古铁矿的合作;保证按照《意向合同书》的约定,在确认函出具之日起120日内,将中润资源存入共管账户的8000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中润资源。盛杰投资继续为李晓明先生退还8000万美元诚意金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中润资源终止了非公开发行事项。

  李晓明先生确认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中润资源没有收到李晓明先生退款。为此,中润资源曾多次向李晓明先生及盛杰投资发出催告,但没有收到效果。

  (二)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李晓明立即向申请人中润资源偿还全部诚意金8000万美元;

  2.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李晓明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申请人中润资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3.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晓明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依法裁决李莆生对李晓明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请求依法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仲裁事项虽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和裁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20180767号意向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8】中国贸仲京字第062827号)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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