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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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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8-02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30日(星期一)14:30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7月2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7月3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5,120,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79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5,062,1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78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7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7%。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01,3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42,6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7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20,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因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持股数为234,119,474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66%;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933%;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66%;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33%;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持股数为234,119,474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66%;反对5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66%;反对5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董楚、魏绮雯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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