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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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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2018-043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章程中增加了党建工作内容,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对董事、监事提名权及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同时,鉴于公司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后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营业执照;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经营范围的变更等,对应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的修订

  原条文

  第一条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继续保留,并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了规范,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条件。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5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4年4月6日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64号文件批准,将本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1995年4月19日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公司经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7111122。

  199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授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6年8月7日公司变更登记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洛总副字第000327号。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1996年12月25日更名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修订条文

  第一条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继续保留,并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了规范,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条件。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5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4年4月6日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64号文件批准,将本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1995年4月19日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公司经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7111122。

  199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授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6年8月7日公司变更登记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洛总副字第000327号。

  2016年1月22日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88992。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1996年12月25日更名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公司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的修订

  原条文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相关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经修订条文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等光电、光热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功能玻璃等特种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等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以及与玻璃产品相关的商品及原燃材料的贸易;自营或代理与玻璃有关的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三、对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修订

  原条文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26,766,875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H股、A股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14%;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18,242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59,018,24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31.8%;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26,766,875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74,018,24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33.0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25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47.46%;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276,766,875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52.5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6,766,875元。

  经修订条文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59,797,391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H股、A股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14%;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18,242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59,018,24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31.8%;2016年2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26,766,875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74,018,24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33.04%;2016年10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6,9000000股协议转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05,018,24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19.94%;2018年4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59,797,391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15,115,83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20.56%。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25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44.66%;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309,797,391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55.3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9,797,391元。

  四、对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修订

  原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参照本章程第十二章,其余的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提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发给公司。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公司对外担保数额或者连续十二月对外担保累计数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的,应该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被担保对象的银行资信等级应当为AAA级以上。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事。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经修订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参照本章程第十二章,其余的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发给公司。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董事。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三)有紧急事项,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于临时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董事长应该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五、对公司章程 第十五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的修订

  原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四名股东代表和二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独立监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提名。

  ···

  经修订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四名股东代表和二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独立监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

  ···

  六、在公司章程新增 第二十一章 党组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它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二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原公司章程二十一章及以后章节序号依次向后顺延。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须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8—04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洛玻集团”)向本公司累计提供资金代付实际金额为人民币23192.76万元。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凯盛集团”)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累计提供融资担保实际金额为人民币63975.79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于2018年7月30日,本公司与凯盛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凯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同意为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凯盛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凯盛集团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中,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且本公司对前述金融服务无须提供抵押或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凯盛集团,本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35.79%股份。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人民币315447.7893万元

  主营业务: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国内外建筑材料及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上述业务国内外工程设计、咨询。总承包、承担境外建材、轻工行业工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提供方:凯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接受方: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2、协议内容

  提供方同意向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

  (1)融资担保,系指接受方在融资过程中,提供方同意作为担保人与向接受方提供融资的单位签订融资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为接受方融资提供担保。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2)资金代付,系指提供方同意给予接受方应付款项结算提供支持,为接受方与供货商、工程及劳务提供方等之间的付款订货及应付款项结算提供支持,代接受方先行按照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提供方、接受方及供应商、工程及劳务提供方等依据接受方生产经营需要,三方签订资金代付合同。

  3、金融服务费用额度上限

  本协议项下,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融资担保本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4,130万元;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资金代付本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5,310万元。

  4、定价原则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定价标准如下:

  (1)融资担保费用,提供方对接受方提供的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

  (2)资金代付费用,提供方代接受方按照合同项下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将按照不高于代付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提供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将不高于提供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金融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4)接受方对上述提供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提供相应抵押或反担保。

  5、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四、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保障本公司发展项目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股东方凯盛集团同意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凯盛集团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水平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本次交易属于股东对本公司的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补充流动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本公司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发展项目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

  2、关联方凯盛集团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水平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8-04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有关本次章程修订详情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凯盛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凯盛集团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详情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宜兴新能源」)以2017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14,693,359.69元为基数,以现金方式向出资人分配利润4,408,007.91元。

  宜兴新能源按照出资比例,向本公司分配利润3,129,244.82元,向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1,278,763.09元,留存部分资金供后续发展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2018-046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7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7日

  至2018年9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有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参会事宜详见本公司同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三) 股东代理人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四) 拟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8年8月27日或之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见附件二)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六、 其他事项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四)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63251984

  (五)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大会回条

  ●报备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股东大会回条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  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之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八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8年8月27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8-047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奖励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濮阳县人民政府文件《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奖励的决定》(濮县政[2018]13号)。为支持本公司在濮阳县的建设与发展,加快推进超白光热材料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给予本公司48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政府奖励资金。待收到上述政府奖励资金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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