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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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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8-060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质保金合计人民币171,642,585.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结案,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8年7月27日

  2、受理时间:2018年7月27日

  3、受诉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5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被告一”)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

  被告二: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创”、“被告二”)

  住所地: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忠

  被告三: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华创”、“被告三”)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靠班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四: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被告四”)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战竹谦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诉讼一:

  原告向被告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销售风电变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沈阳华创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及质保金不予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沈阳华创欠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12,965,68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沈阳华创仍未予以付款。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二:

  原告向被告二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销售风电变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宁夏华创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及质保金不予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宁夏华创欠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64,871,8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宁夏华创仍未予以付款。另,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系被告宁夏华创的唯一股东,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三:

  原告向被告三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销售风电变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通辽华创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及质保金不予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53,220,2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通辽华创仍未予以付款。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四:

  原告向被告四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销售风电变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被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及质保金不予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被告四欠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40,584,90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四迟迟仍未予以还款。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诉讼请求

  诉讼一:

  1、判令被告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12,965,68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超期支付利息人民币277,560.84元(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人民币13,243,240.84元;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二:

  1、判令被告二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64,871,8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超期支付利息人民币1,272,148.89元(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人民币66,143,948.89元;

  2、判令被告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三:

  1、判令被告三通辽华创风能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53,220,2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超期支付利息人民币1,729,571.87元(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人民币54,949,771.87元;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四:

  1、判令被告四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40,584,90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超期支付利息人民币458,263.79元(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上共计人民币41,043,168.79元;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5,013,242.00元。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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