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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7月30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15:00至2018年7月3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数1,260,081,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1,256,769,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4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数3,312,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无B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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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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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